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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泄密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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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下两则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或许能给您一点启示。【小提示:企业及时部署安企神软件系统文件加密软件,可有效防止企业机密数据被非法窃取】

案例一:被同行高薪挖墙角,员工离职跳槽

据不完全统计,95%的商业秘密流失与内部员工有关,主要形式是员工跳槽时的“拷贝窃取”。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被同行企业挖走,工资较高或者许诺干股。

胡某,曾任浙江某公司电化厂开发科长,高级工程师,被任命为该公司乳胶系列产品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掌握了该产品的工艺、配方、销售等全部商业秘密。在工作期间,他就保密义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产品开发项目责任协议。当胡某得知他没有被选为电化学工厂总工程师的候选人时,他打算离开公司,并得到了东阳一家塑料厂的高薪,并调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胡某利用其在原公司电化厂掌握的乳胶生产技术(生产工艺、配方和其他操作程序)和商业机密信息,建造了一条乳胶生产线。原公司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出具了律师函。然而,该公司和胡某仍然不以为然。大量乳胶被生产并销售给原公司的所有客户,导致原公司在胡某的乳胶产品价格和销量急剧下降,生产车间处于停工状态。庭审后,胡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罚款5万元。

案例二:商业贿赂非法盗窃机密数据

浙江某化工集团下属企业的生产技术科长、项目设计办公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等四人与山东某公司秘密商定,提供当前的技术数据(包括所有草甘膦产品、副产品、制剂、公共工程技术等。)化学组生产草甘膦;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检验规程、平面图、项目设备清单和非标准设备数据;以及回收二甲酯和氯甲烷的相关技术数据和操作程序,并帮助培训人员指导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另一方支付85万元人民币作为4人的技术转让费。案发时,山东一家公司的销售额达到1.366亿元。

建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吴某,周某某、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判决,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小知识: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但在“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下也可以包括过失。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三条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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