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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密小贴士:企业商业泄密案例解析

2022-07-07

员工私下成立公司挖“老东家墙角”

北京承天倍达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流体过滤技术的科研开发和生产。1997年7月,郭某进入承天倍达公司,负责营销业务。1998年8月,任某进入承天倍达公司,从事过滤设备图纸的研发设计和改进。同年12月27日,任某被聘为设计工程师,合同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郑某于1998年10月加入承天倍达公司,担任负责材料供应的部外协,采购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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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任某从承天倍达公司辞职,并于当月22日成立了以任某为法定代表人的飞粒彻科贸有限公司。2001年10月和11月,郑某和郭某从承天倍达公司辞职。自2002年1月以来,郭某代表飞粒彻公司与几家公司签订了几份合同。

2001年12月,飞粒彻公司与承天倍达公司的原加工单位涿州市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由飞粒彻公司提供图纸,由涿州市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其加工产品。次年3月,正式签订生产加工协议。2002年5月,承天倍达公司和飞粒彻公司参加了东方化工厂组织的投标活动。活动期间,承天倍达公司发现飞粒彻公司从事相同的生产经营活动。然后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投诉,指控飞粒彻公司不正当竞争。2002年7月8日,通州分公司对飞粒彻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在飞粒彻公司办公室发现了承天倍达公司的客户通讯录,其中包括14页的会议代表名单和23页的过滤设备图纸。

此外,从2001年9月20日至2002年6月26日,飞粒彻公司与17个客户建立了业务联系并进行交易。

法院判决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违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承天倍达公司的“过滤脱水装置”仅管是以行业内被广泛利用,属于公知技术的产品为蓝本,但是却对一些零部件、结构进行了重新设计、测绘,改变了某些装置并克服了原产品的不合理设计,才形成了现有的产品结构。因此认定共有7点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任某作为原告职工,在研发“过滤脱水装置”过程中接触过上述技术秘密,其设立的飞粒彻公司在组建之初就生产出同类产品,且在该产品中含有原告的技术秘密,任某又不能以充分证据证明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合法来源。故可认定任某向飞粒彻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应与飞粒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飞粒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任某、飞粒彻公司向承天倍达公司书面道歉,并共同赔偿承天倍达公司15万元;拒绝承天倍达公司的其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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