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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离职了,技术成果可否打包带走?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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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离职了,技术成果可否打包带走?

负责技术研发的技术副总离职后自立门户,短短几个月内便申请了12项技术专利,并中标原公司重要客户。原公司随后将其告上法庭。那么,他应承担责任吗?研发人员离职后的成果能不能以自己名义申请?

研发人员离职了,技术成果可否打包带走?

叶某曾任四川成都温江某医疗器械公司技术副总,负责该公司技术研发,在岗多年以后,因与公司其他股东经营理念不同,决定自立门户。叶某成立新公司后,利用在原公司积累的研发技术资料申请了技术专利12项,并中标原公司重要客户川西某大型国企相关采购项目。叶某的前公司认为他的行为泄露了其商业秘密,在技术层面上带来了同业竞争压力,在市场份额上也造成了威胁,主张叶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前调解阶段,通过梳理双方争议焦点,理清双方关于知识产权、产品专利等的诉求,结合产品设计和开发、技术评估和验证、制造工艺改进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展开纠纷调解。

调解过程中,叶某坚称那些技术成果都是他没日没夜辛勤工作换来的,他付出了心血和劳动,主张理应由他本人去申请专利。调解员解释道,个人在公司期间的研发成果是在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过程中产生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创造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且叶某12项技术成果主要是通过温江某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的实验室等硬件条件取得的,该领域是该公司长期深耕的领域,员工个人属于“站在巨人肩膀上”取得了成绩。离职后仅用短短几个月就完成如此庞大的研发工作,这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叶某在温江某医疗器械公司任职期间的技术成果应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相关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权利应归属于温江某医疗器械公司。同时,该项目中的其他技术成果也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经协商,叶某最终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同意将该12件专利转回温江某医疗器械公司,并承诺不再使用原公司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双方调解一致,握手言和。

研发人员离职了,技术成果可否打包带走?

安企神观点

1、研发人员离职后,相关成果能不能以自己名义申请?

对于离职后一年内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若该期间所作的发明创造与前任职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则该发明创造仍被视为在职期间的职务发明,相应的专利申请权归前任职单位所有。即便申请获批,专利权也归原单位所有。

然而,对于离职超过一年后的专利申请权利,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可能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解释来确定。在实践中,可能涉及对发明创造的独立性、创新性以及与前任职单位工作的关联程度等多方面的考量。

2、职务发明一定当然属于单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表明,专利法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法律允许通过约定进行灵活安排,以约定从优,这就意味着研发人员可以就相关研发成果进行约定,并非当然属于单位。

研发人员离职了,技术成果可否打包带走?

3、如果技术成果不能归研发人员,由其掌握的相关试验数据是否可以在新公司继续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当试验数据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些数据就会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相关权利属于原单位,并受到法律保护。

若研发人员擅自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19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技术研发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并纠正认为个人研发的技术自然归个人所有的错误观念。此外,企业在管理技术研发人员时,应加强对技术商业秘密的培训和管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